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全省贯彻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落实。
《工作指引》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直接接触食品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原辅料控制制度、生产及贮存和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制度、过程及出厂等检验控制制度、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信息标识管理制度、不合格品召回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管理制度,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
为确保《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落实落细,《工作指引》从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方面做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健全相关制度,明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并按要求完成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强化风险管控,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宣传贯彻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摸清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底数并开展分类监管,对食品相关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相关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监管执法。
《工作指引》强调发挥考核的“指挥棒”和“助推器”作用,突出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基层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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