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构建最优营商环境,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通知》明确,省厅负责纳入生态环境部重点污染源单位名录的市场主体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共3028家;其它类型市场主体由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对于上一年度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等条件的企业必须纳入评价范围。
《通知》指出,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规定时限、程序抓好评价工作。对符合评价范围的企业要全部纳入,不参评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和实地核查,确保应评尽评。评价工作开展期间,省厅将指定专人,加强各地对运用评价系统的监管、指导,及时回应和协调有关问题。省厅将对各地评价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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