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合作,强化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整治力度,增强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意识,现将2023年度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安徽江舜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7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接某公司举报,称安徽江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伪造股东信息骗取登记,并冒用其公司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先后冒用央企、国企名义作为其公司股东身份,通过提供虚假营业执照、伪造登记机关公章等手段,骗取登记。且当事人在全国9个省市分别入股成立了13家关联公司,先后2次提供虚假登记材料,伪造已不存在的国企营业执照,并伪造国家机关公章,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危害巨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对当事人伪造公章、营业执照等涉嫌犯罪行为已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并向涉及的13家关联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了案件线索。
冒用他人名义骗取登记的行为会使被冒名人陷入巨大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中,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将生产不合格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的安徽北泰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7月2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依法对安徽北泰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3月18日生产的高端陶瓷基合金刹车片(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摩擦性能项目不符合gb 5763-2018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从重处罚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汽车制动器衬片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汽车的安全性能,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三: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上海楷德食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4月3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管局的案件线索移送,称海盐县某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枸杞于2023年3月14日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0.02mg/kg”的规定,实测值为0.15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该产品生产单位为上海楷德食品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3月17日对当事人上海楷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添加剂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存在一年内多次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且涉及多个产品种类,违法情节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众多食品安全隐患,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促使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四: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将拒不缴纳罚款的上海牛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3月15日,当事人上海牛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央视3·15晚会上被曝光雇佣“水军”操纵搜索结果黑幕。经核查,当事人自成立以来,通过“自有账号预设问答”的模式自行拟定问题发布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在未使用过产品或体验过服务的基础上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个人撰写问答文案,再用自有账号冒充真实用户以第一人称视角进行回答,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可计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92.6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其他经营者在用户评价、搜索结果排名等商业竞争中获取了不正当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于2022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拒不缴纳罚款,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缴纳罚没款义务,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7月14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典型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应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促使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持续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五: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将生产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产品的滨海县李五水泥制品厂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盐城市滨海县李五水泥制品厂等企业在参与农田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滨海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对涉事钢筋混凝土水泥管生产企业进行查封,对所有钢筋混凝土水泥管及辅材现场封存。在对当事人滨海县李五水泥制品厂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伪造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水泥管)质量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起陆续接受7家滨海县高标准农田项目中标单位实际施工人委托,生产、销售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水泥管)。2022年12月,当事人向7家施工单位分别提供标有cma标识的4份《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检测报告》用于结算。经鉴定,上述检测报告非其标示的检测机构出具,系当事人伪造送样日期、检验日期的质量证明文件。当事人伪造上述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水泥管)共销售3919节,合计货值金额103.73万元。因当事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未保留原料购进及产品损耗等票据材料,涉案商品成本无法核算,故无法计算本案违法所得。当事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8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62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低价中标后使用劣质材料,并伙同材料供应商伪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用于蒙蔽监理单位或发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仅降低工程质量,同时还会带来安全隐患和风险。对此类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六: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7月27日,淮安市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贸市场检查中发现,卤菜经营者徐某涉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经对当事人徐某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非自动衡器检定装置”检定,检定结果为计量的安全性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此秤具有作弊使用的特性”。涉案电子计价秤输入程序后,通过按下4个不同的作弊按键可以改变物品最终显示重量,以缺斤少两的手段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曾于2023年7月初签订过《金湖县农贸市场文明经营公约》,承诺“做到诚实守信,销售商品质量合格,杜绝缺斤少两”,但其仍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实施违法行为,欺骗消费者超1000余人次,主观故意明显。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直接关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当事人故意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性质恶劣,应予以从重处罚和实施信用惩戒。
案例七: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王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底,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函告及两份有关当事人王某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从2007年初开始在诸暨市店口镇经营音像商店,期间,其在明知光碟系盗版的情况下购进,并在店内予以销售,从中非法获取利润。当事人于2012年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当事人刑满后再次经营音像商店,仍在明知光碟系盗版的情况下,从微信昵称为“小刘”的人处购进盗版光碟在店内销售,从中非法获取利润,已销售盗版光碟1000余张。2020年7月,诸暨市公安局在其音像店内当场查获疑似盗版光碟707张,后经诸暨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从当事人处扣押的光碟均系非法音像制品。当事人王某某因侵犯他人著作权,且有犯罪前科,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没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两次违反法律规定销售侵犯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属于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根据法院司法建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将犯侵犯著作权罪的自然人王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此次将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纪要》的有力举措,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司法衔接力度,强化了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完善了跨部门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利于积极营造激励创新、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案例八: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分局将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舟山市兴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2年底,舟山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分局收到法院移交的《刑事判决书》,指出当事人舟山市兴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分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舟山市兴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25万元、45万元。法院认定当事人按照一定比例将轻质循环油、煤油添加色粉、抗磨剂等进行勾兑调和,生产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进行销售,被查获的调和油96.76吨,货值金额43.54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管局自贸区分局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进行销售,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其所生产的伪劣柴油,硫含量、多环芳烃含量、十六烷值、十六烷指数等多个指标均不符合0#车用柴油(国vi)质量要求,车辆使用后不但会损坏车辆的发动机,且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应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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