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构建最优营商环境,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23年度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了评价工作责任及参评范围,指出省厅负责纳入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计划名单的市场主体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共3393家。其它类型市场主体由各市生态环境局自行组织实施(广德市、宿松县纳入所在市参评),对于2023年度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等企业必须纳入评价范围。 《通知》强调,环境信用工作已纳入省厅对市局领导班子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规定时限、既定程序抓好评价工作。各市生态环境局可自行组织本辖区负责信用评价及参评单位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原则上于4月初完成。企业填报和市、县(市、区)审核等相关工作需严格依照计划时限推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把关、紧密推进、加强保障,原则上于6月底前完成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开展期间,省厅指定专人加强对各地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管、指导,及时回应和协调有关问题。 《通知》要求,符合评价范围的对象要全部纳入评价,不参评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和实地核查,确保应评尽评。省厅将对各地评价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同时,各市生态环境局要认真组织辖区内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于10月底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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