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7日)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鼓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境内由国税机关负责管理,生产经营稳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单位,均对
其实行纳税信誉管理。
第二条 纳税信誉是国税部门根据纳税单位历年纳税情况所确定的纳税信用度。国税部门对纳税
信誉实行等级管理制度,纳税信誉依度划分a、b、c三个等级。
第三条 a级纳税信誉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
(二)近两年按期申报率达100%;
(三)近两年申报准确率达98%;
(四)近两年当期税款入库率达100%;
(五)无陈欠税款;
(六)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
(七)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能准确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
(八)近两年经国税部门稽查,未发现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重大税务违
规行为。
(九)经纳税评估税负率、毛利率等涉税指标变动在正常范围之内的。
第四条 b级纳税信誉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按期申报率达98%以上;
(二)近两年当期税款入库率达98%以上;
(三)近两年申报准确率达96%以上;
(四)能认真完成国税机关的清欠计划;
(五)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
(六)基本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
(七)经国税部门稽查,未发现有严重税务违法行为。
(八)经纳税评估税负率、毛利率等涉税指标变动在正常范围之内的。
第五条 c级纳税信誉单位是指除a、b级纳税信誉单位以外的纳税单位。
第六条 a、b级纳税信誉的确认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
国税局批准;c级纳税信誉等级由主管国税机关予以审核确认。
第七条 申请a、b级纳税信誉,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税票;
(二)应缴税金明细表;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四)近两年税务稽查、稽核资料;
第八条 国税部门确定纳税单位纳税信誉等级后,分别在其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上加盖相应
等级戳记,核发相应等级证书,并对a级纳税信誉单位授牌,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 对a级纳税信誉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稽查、稽核和管理:
(一)国税稽查部门两年内不对其进行日常税务稽查;
(二)主管国税机关两年内不对其进行实地稽核;
(三)主管国税机关不对其进行征期审核,并在办税服务厅开设专门窗口,受理纳税申报,随到随办;
(四)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按实际需要量供应;
第十条 对b级纳税信誉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稽查、稽核和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每季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并根据纳税评估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对其进行实地稽核;
(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日常稽查;
(三)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经审核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十一条 对c级纳税信誉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稽查、稽核和管理:
(一)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实行严格监管,限额限量供;
(二)不定期进行稽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稽查;
第十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认定须先由企业填写《纳税信誉等级审批表》,经主管税务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后
报市局审批。
第十三条 国税部门对纳税信誉实行动态管理,主管国税机关每两年对a级审核一次,b、c级一年审一次,并
根据情况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调整,发现重大涉税问题的随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为a级信誉的纳税人,若发现在免于稽查和稽核期间有重大偷逃税问题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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