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6日)
发布日期:2007-10-8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同时加强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保证金指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在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向政府采购中心缴纳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在确定的有效期限和核定的限额内,参与各种方式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条 诚信保证金本着供应商自愿缴纳的原则。
第四条 缴纳诚信保证金的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2、在招投标市场有良好的履约表现;
3、没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条 诚信保证金缴纳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签订合同后,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定额款项缴纳至指定账户,财务处凭审批表复印件和银行转账凭据开具收款收据,并向供应商发放“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
“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上应载明缴纳单位名称、缴纳数额及有效期限,并加盖发放部门财务印章。
第六条 诚信保证金缴纳金额暂定2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不计利息)。
第七条 缴纳诚信保证金的供应商在保证金有效期限内,参与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在5万元(含5万元)的可免交投标保证金。单个项目投标保证金在5万元以上的,应缴纳高于5万元以上的差额部分,项目完成后退还差额部分。
第八条 缴纳诚信保证金的供应商凭“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递交投标文件。
第九条 在诚信保证金有效期限内,中标供应商的标书工本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缴纳,不得以诚信保证金抵扣。
第十条 诚信保证金的退还。
1、诚信保证金到期后,由供应商提出返还申请,同时将收款收据、“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附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签字后,交还财务处。财务处办理诚信保证金退还。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提出退还诚信保证金的请求。跨保证金有效期限项目予以顺延。
2、供应商可申请办理诚信保证金续交。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处办理,并重新开具收款收据、发放“诚信保证金”缴纳证书。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退还其诚信保证金及差额部分: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参与其它项目投标应按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供应商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中心,非政府采购中心原因导致退还保证金迟延造成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政府采购中心概不负责。
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安徽省企研会质量信用专委会 承办:安徽省徽企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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