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
为促进我市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更好地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管好用好省财政支持我市的用于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专项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用途与使用原则
(一)资金用途。此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加快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放大信用担保额度,提升担保服务能力,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加国有资本金和降低担保费率。
(二)使用原则。资金的使用要本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支持担保机构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原则,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二、增资(补助)的对象、补助条件与额度
(一)增资(补助)的对象。增加国有资本金的对象为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显著作用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补助的对象为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各类担保机构。根据我市担保机构现状,确定我市增资(补助)对象为巢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二)降低担保费率的补助条件。自 2008年11月1日起,凡担保机构对单笔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含2年期)、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对其担保费率低于2%的部分予以补助。
(三)资金额度。根据我市担保机构资本金情况及担保业务情况,确定用于增加国有资本金的额度为3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作为市开发区注入资本金),用于降低担保费率的补助资金额度为100万元。三、资金的使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切实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担保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各合作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专户存储,以充分发挥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效应。四、监督管理
(一)对担保机构增加的国有资本金,由市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市财政部门将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确保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担保机构应将其与各银行的合作协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发生重大代偿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三)担保机构应在月度终了后7日内将其在各银行的担保贷款情况及存储保证金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季度终了后10日内须将担保业务统计表及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年度终了后20日内,担保机构应将资金使用情况、担保贷款情况、代偿情况及风险补偿情况等报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将委派财政监督部门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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