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15-01-06 阅读:2135
为了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释放场地资源,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推动行政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根据省政府的授权,经芜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芜湖市出台《芜湖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主要从五个方面进一步简化、规范了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管理工作。
一、实行“一照多址”,简化登记手续。《办法》规定允许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换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执行。这一规定对于实行连锁经营的业者,有较大方便,极大简化了登记手续,实现了登记注册的便利化。
二、实行“一址多照”,鼓励创业富民。《办法》规定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这一规定也将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对于城镇住宅申请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即:生产、加工、维修业,批发、零售业;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业;餐饮、娱乐、旅馆、洗浴、美容美发、音乐舞蹈、教育培训(咨询)、体育健身运动、网吧、游戏、棋牌服务业;废品回收业等,不允许将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这一规定有利于降低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的小微企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四、宽进严管,明确职责分工,推动行政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管、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五、实行信用监管及约束机制,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通过市相关信息平台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公示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办法》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经责令限期履行仍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将其记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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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芜湖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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